(2015)前锋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世陆与潘国富、李际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世陆,潘国富,李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锋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林世陆,男。被执行人潘国富,男。被执行人李际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4)前锋民初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潘国富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XX路XXX号房屋(房产证号00XXXX**,面积28.75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李际平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前锋区XX镇X街X号房屋(房产证号20XXXXXXXX**,面积34.80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乾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