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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龚扬、温州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生命权与温州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扬,温州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龚扬。被告:温州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扬与被告温州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温州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扬撤回对被告温州经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赵建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