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科技广场支行与宿州市宏帆商贸有限公司、丁梅、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科技广场支行,宿州市宏帆商贸有限公司,丁梅,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科技广场支行。负责人:李辉,行长。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丁梅。被执行人:陈军,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科技广场支行与宿州市宏帆商贸有限公司、丁梅、陈军抵押借款纠纷一案,因宿州市宏帆商贸有限公司、丁梅、陈军未按(2014)皖宿拂公证字第6532号公证所公证的借款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科技广场支行于2015年7月23日持(2015)皖宿拂公证字第5037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科技广场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抵押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军、丁梅所有的两淮北关新城c区1#0124室,房产证号:20××67、两淮北关新城c区1#0139室,房产证号:20××16、两淮北关新城c区1#0204室,房产证号:20××93、两淮北关新城c区2#0140室,房产证号:20××16、宿州市环宇银河绿苑27#楼0103室,房产证号:20××51、宿州市环宇银河绿苑27#楼0106室,房产证号:20××34、宿州市环宇银河绿苑27#楼0107室,房产证号:20××36、宿州市环宇银河绿苑27#楼0109室,房产证号:20××37,共八套房屋予以查封。二、限自查封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按规定处置查封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计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