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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7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彭少华与张朝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少华,张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731—1号申请执行人彭少华,男,1974年4月4日生。被执行人张朝辉,男,1968年7月2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15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以(2015)灵执字第7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朝辉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某处单元房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张朝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朝辉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某处单元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碧波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