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怀兵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财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怀兵,白山市江源区财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唐怀兵。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财源煤矿,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怀兵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财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唐怀兵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江执字第594号执行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江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江源劳人仲裁字(2015)第7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