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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与杜爱民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6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爱民。委托代理人赵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晓野,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小波,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爱民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海山审 判 员  陈建英代理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