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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敏与黄志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黄志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黄敏,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黄志毅,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原告黄敏与被告黄志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敏、被告黄志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敏诉称:原被告房屋顶的平台上有两只水箱,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原告同意擅自在屋顶搭建鸽棚,饲养数百只鸽子,使老鼠、苍蝇滋生,使原告家中��能开窗,影响原告的通风及卫生;大清早原告还经常被鸽子的叫声吵醒,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另被告搭建鸽棚顶的水泻在原告7楼东外墙上,造成原告7楼东外墙渗水;被告搭建鸽棚的三角铁撬在原告7楼的外墙面上,使原告家墙面开裂;因被告不肯拆除鸽棚,导致2014年12月原被告所居住楼整体大修时,工程队无法修复原告家中6楼屋顶漏水及外墙渗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拆除上海市红棉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屋顶上的鸽棚一只,恢复6楼屋顶的原状;2、修复由于搭建鸽棚造成原告7楼东墙和北墙开裂的外墙面。被告黄志毅辩称:被告是信鸽协会会员,经过了信鸽协会和体育协会的同意,被告在7楼公用部位搭建鸽棚已有四年,鸽棚不会对原告造成卫生和噪音的影响,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原告房屋本身就存在漏水情况,为了防止���告家中渗水,被告在原告北墙7.2厘米处打过膨胀螺丝用于支撑不锈钢钢板,该墙砖有20厘米厚,不可能造成墙面开裂,故原告房屋7楼的东墙和北墙及家中漏水、开裂与被告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陈述:其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修复的外墙面即要求被告拆除用于搭建鸽棚的膨胀螺丝并修复膨胀螺丝的洞眼,不要求被告修复原告家的墙面裂缝。被告则同意拆除鸽棚的膨胀螺丝并修复膨胀螺丝的洞眼,让鸽棚腾空。但不同意拆除鸽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为其房屋的公房租赁人。2011年10月被告取得其房屋的所有权。双方的房屋均为跃层。跃层外为6楼屋顶平台,2011年,被告在6楼屋顶平台上搭建10平方米左右的鸽棚一间,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2015年1月7日相关物业部门以擅自在屋顶违法搭建建筑物为由向被告出��《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予整改等。同年2月被告将鸽棚整改为7平方米左右。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在6楼屋顶平台上搭建的鸽棚,影响了原告的通风等日常生活,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鸽棚,恢复6楼屋顶原状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现被告同意拆除用于搭建鸽棚的膨胀螺丝并修复膨胀螺丝的洞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志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红棉路XXX弄XXX号XXX楼屋顶上的鸽棚一只,恢复6楼屋顶的原状;二、被告黄志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6楼屋顶上用于搭建鸽棚的膨胀螺丝并修复拆除膨胀螺丝后墙体上的洞眼。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迈科审 判 员  张依琳人民陪审员  戴可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