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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友前与蔡国春、林江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前,蔡国春,林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828-1号申请执行人陈友前,男,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郑伟,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国春,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江山,男,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陈友前与被执行人蔡国春、林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蔡国春名下在厦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万股份。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友前债权326万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