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曙生与黄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193号原告:张曙生,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黄文宇,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曙生与被告黄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军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