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终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邓刚、何述良与郑小红、刘雪梅、刘元昊、刘毅、袁礼德、何洋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刚,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述良,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委托代理人邹静,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小红,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委托代理人鄢俊,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宇,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梅,女,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委托代理人鄢俊,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宇,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元昊,男,200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法定代理人郑小红(与刘元昊系母女关系),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委托代理人鄢俊,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宇,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毅,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委托代理人鄢俊,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宇,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礼德,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委托代理人鄢俊,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宇,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洋,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上诉人邓刚、何述良因与被上诉人郑小红、刘雪梅、刘元昊、刘毅、袁礼德,原审被告何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刚、何述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静,被上诉人刘元昊的法定代理人被上诉人郑小红,被上诉人郑小红、刘雪梅、刘元昊、刘毅、袁礼德的委托代理人鄢俊、王浩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何洋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锋审 判 员 李清代理审判员 王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