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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付奎与被执行人武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付奎,武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马付奎被执行人武浩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马付奎与被执行人武浩、王明玉、陈文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付奎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30万元及该款从2013年12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46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明玉、陈文国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武浩只有工资收入,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付奎同意按月扣被执行人武浩工资收入分期清偿上述借款本息,本院已扣除被执行人武浩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1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雄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