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益孔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益孔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182号申请人:中山市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陆小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观荣。被申请人:黄益孔,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7315。委托代理人:罗春生、程双,、律师助理。申请人中山市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公司)不服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101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黄益孔于2014年6月12日入职岭南公司,任职安管员。黄益孔以岭南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岭南公司无故将其解雇,未发放2015年1月及2月工资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岭南公司支付其:一、2015年1与及2月工资差额2378元;二、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12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加付的一倍工资15000元;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四、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12月1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12632.64元;五、保安服装保证金200元。黄益孔主张岭南公司直至2014年12月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岭南公司不确认,并提交劳动合同为依据,黄益孔未就劳动合同真实性提交反驳依据。黄益孔主张其在职期间每月足月出勤,每天上班12小时,并提交一张2015年2月(上半月份)考勤卡为依据,岭南公司不确认该考勤卡,主张其方有专人负责手工考勤登记,黄益孔每周上班6天,每天上班8小时,并提交2014年8月至10月“岗位签到表”为依据,黄益孔确认该表。岭南公司称黄益孔在2015年2月5日后即未回去上班,其方于当天给黄益孔发放人事调动通知,通知其岗位调整,但黄益孔一直未回去上班,故其方视其自动离职。黄益孔不确认岭南公司主张及人事调动通知,主张其最后上班至2015年2月11日,当天岭南公司以其不再岗位为由无故将其辞退,并提交辞退通知、考勤卡、保安巡查签到表为依据。岭南公司确认辞退通知,不确认考勤卡及保安巡查签到表。保安巡查签到表未显示岭南公司盖章或负责人签名,辞退通知反映岭南公司于2015年2月19日以黄益孔旷工为由视其自动离职处理,人事调动通知未有黄益孔签名,岭南公司未举证证明将该通知告知黄益孔。仲裁委员会认为,关于黄益孔出勤时间及最后上班时间,岭南公司仅提交2014年8月至10月岗位签到表,未能提交黄益孔在职期间其余考勤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岭南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岭南公司主张不予采信,认定黄益孔最后上班至2015年2月11日,在职期间除2014年8月至10月外均每天上班,每天上班11小时。并认为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岭南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3日作出中劳仲案字〔2015〕1011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岭南公司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黄益孔:(一)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4473.71元;(二)2015年2月工资差额938.08元;(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948.39元;(四)保安服装保证金200元;以上合计8560.18元;二、驳回黄益孔其余的仲裁请求。申请人岭南公司认为:黄益孔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裁定撤销裁决。具体如下:一、黄益孔仲裁阶段多报出勤天数,仲裁裁决错误计算共计194天。黄益孔的出勤天数有岗位签到表证明并由其签字。仲裁委员会在黄益孔没有书面和音频证据证明下,采信其加班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我方认为其不能证明加班事实,且每天上班时数为8小时而非12小时,应由黄益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我方有岗位签到表证明黄益孔最后上班只到2015年2月5日。另,关于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中,黄益孔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社会保险,称老家购买了,故我方未为黄益孔参加社保是其自愿的,黄益孔擅自离岗旷工,应属自动离职,其主张上班至2015年2月11日,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三、黄益孔上班至2015年2月5日,每月我方都以转账方式补贴其“社保补助”,应该在加班工资差额与工资差额中予以抵扣。四、黄益孔一直没回公司交回保安服,并不是我方不愿意退回200元保证金。岭南公司特持以上理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审理过程中,岭南公司确认其所称的黄益孔隐瞒了足以影响仲裁裁决的证据,就是指黄益孔在仲裁中做出虚假陈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隐瞒证据问题。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认定岭南公司对黄益孔出勤时间及最后上班时间,负有举证责任而举证不足,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岭南公司认为黄益孔仲裁时虚假陈述,即属于隐瞒证据,但该主张并无法律依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是否应在加班工资差额及工资差额中抵扣岭南公司补贴的社保补助的问题,岭南公司在仲裁时未主张抵扣,现以此为由申请撤销裁决,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岭南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可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及事由,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5〕101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钟平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楚锋第5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