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铁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史善涛与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善涛,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沪铁行初字第3号原告史善涛,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委托代理人曹大壮,上海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维艳,上海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曹声伟,分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建立。委托代理人钟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善涛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现场盘查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因2015年9月17日需参加自己代理的其他案件的庭审,无法参加本案的证据交换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收到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后,并未对证据交换的时间向法庭提出异议,但证据交换当日,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都未出庭,现原告以需参加其他庭审,无法参加该案证据交换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善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善涛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刘锦波审 判 员 乔淑葳人民陪审员 李平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泽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