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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理树与彭德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理树,彭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杨理树。被执行人彭德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理树与被执行人彭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114号民事调解,因本案现无明确执行标的数额。申请执行人杨理树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114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武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