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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郝昆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昆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83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昆杰,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东省东明县,住成都市金牛区。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成锐,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昆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昆杰及其辩护人黄成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郝昆杰酒后驾驶川A*****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蜀西路由三环路方向往郫县方向行驶,行驶至迎宾大道与蜀西路交叉路口处,与由郫县方向沿蜀西路往三环路方向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川V*****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受损及乘坐川V*****号车乘客周某某头部外伤,后周某某报警,被告人郝昆杰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当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被告人郝昆杰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7.7±11.7mg/100mL。经认定,郝昆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昆杰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自首,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郝昆杰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昆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提取被告人血液的摄像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车辆查询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的证言;急诊病历,赔偿协议,谅解书;成都市公安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成)公(交)鉴(醇)字(2014)0105005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郝昆杰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昆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郝昆杰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昆杰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昆杰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黄成锐提出被告人郝昆杰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昆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菊蓉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