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高新区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峡县银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高新区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峡县银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南阳高新区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东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力,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保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峡县银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耀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阳高新区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峡县银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哪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西峡县银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高新区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南阳高新区百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 坤审 判 员 马 艳代理审判员 徐 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