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一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沈小军与刘传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军,刘传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572号原告:沈小军,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到庭。委托代理人:方茂林,余世才,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传军,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到庭。委托代理人:谭为军,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军与被告刘传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小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原告沈小军负担。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