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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五(商)初字第7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海金顺典当有限公司与程沪生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顺典当有限公司,程沪生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五(商)初字第7467号原告上海金顺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杨希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鹰,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沪生,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顺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沪生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金顺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顺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蓓雯代理审判员  童 昉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娴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