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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刑执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艳美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艳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川刑执字第05号罪犯杨艳美,又名杨秀娟,现身份证名字杨秀杰,女,汉族,1978年9月21日生,大专文化,无业。2007年4月13日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2007年5月9日本院做出了(2007)川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2015年3月20日罪犯杨艳美因怀孕被我院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下发之日至其分娩之日。2015年7月2日罪犯杨艳美以分娩后需哺乳自己孩子为由申请监外执行。经审查,罪犯杨艳美于2015年7月1日分娩,孩子由其本人哺乳抚养,目前罪犯杨艳美刑期未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罪犯杨艳美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审判长  王春华审判员  彭 欣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