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刑执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艳美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艳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川刑执字第05号罪犯杨艳美,又名杨秀娟,现身份证名字杨秀杰,女,汉族,1978年9月21日生,大专文化,无业。2007年4月13日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2007年5月9日本院做出了(2007)川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2015年3月20日罪犯杨艳美因怀孕被我院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下发之日至其分娩之日。2015年7月2日罪犯杨艳美以分娩后需哺乳自己孩子为由申请监外执行。经审查,罪犯杨艳美于2015年7月1日分娩,孩子由其本人哺乳抚养,目前罪犯杨艳美刑期未满,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罪犯杨艳美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审判长 王春华审判员 彭 欣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