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丰都县美立方娱乐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都县美立方娱乐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99号21-4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237-3。法定代表人:彭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商文财,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丰都县美立方娱乐歌城,经营场所位于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号(电影院*层)。经营者余曦,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丰都县美立方娱乐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胡群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