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代伟与冯玉录、徐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伟,冯玉录,徐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代伟,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冯玉录,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徐岩,女,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伟诉被告冯玉录、徐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代伟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伟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黄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