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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吉文与孙小应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吉文,孙小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025号原告孙吉文,男,1936月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孙小应,男,1968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吉文与被告孙小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吉文于2015年9月28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吉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吉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