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吉文与孙小应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吉文,孙小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2025号原告孙吉文,男,1936月12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孙小应,男,1968年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吉文与被告孙小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吉文于2015年9月28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吉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吉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