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秦孔明与高宇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孔明,高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27-1号申请执行人秦孔明。被执行人高宇成。本院(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高宇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秦孔明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宇成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前进路135号东单元二楼(左)单元房一套。限被执行人高宇成在房屋被查封后5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的财产,以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利审判员 曹 辉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定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