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秦孔明与高宇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孔明,高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827-1号申请执行人秦孔明。被执行人高宇成。本院(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高宇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秦孔明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宇成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前进路135号东单元二楼(左)单元房一套。限被执行人高宇成在房屋被查封后5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的财产,以偿还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利审判员  曹 辉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定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