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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409号原告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玉荣,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亚丽,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鸿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光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