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于会跃与毕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于会跃,农民。被告:毕克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会跃与被告毕克林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会跃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会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会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会跃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宿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