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秦建凤与张小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建凤,张小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30-1号申请执行人秦建凤。被执行人张小冰。本院在执行秦建凤与张小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张小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建凤申请执行的标的1598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13)沂商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秦建凤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