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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秦建凤与张小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建凤,张小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30-1号申请执行人秦建凤。被执行人张小冰。本院在执行秦建凤与张小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张小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建凤申请执行的标的1598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13)沂商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秦建凤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