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力生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力生。上诉人王力生请求:1、判决确认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建信复字(2015)22号《关于王力生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工作推诿、行政不作为,同时判决撤销该答复意见;2、就有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杨魁分别在2014年8月20日《承诺书》、2014年8月21日《收条》文书上面签字表示作出支持相关信访请求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督促有关单位执行2014年8月21日《收条》中的慰问金给予上诉人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西立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王力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作出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就《收条》中慰问金事宜,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王力生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5月6日向上诉人作出建信复字(2015)22号《关于王力生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系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基于上诉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上诉人所述《承诺书》及《收条》,亦是因信访事项而产生的。故原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吕本文代理审判员  兰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鑫速 录 员  郑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