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633号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小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