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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2633号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小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