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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3066号原告曾某某,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李某某,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