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3066号原告曾某某,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李某某,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