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翟宏松与董会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宏松,董会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翟宏松,农民。被告:董会江,农民。原告翟宏松与被告董会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宏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会江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原告翟宏松诉称:我在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从事彩票销售业务,被告董会江在我经营期间经常来店里购买彩票。双方熟悉后,被告经常让我为其垫付彩票款,开始被告尚能及时给付我垫付款,至2004年7月被告共累计欠我垫付款20000元,虽经多次催要未果。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为其垫付的彩票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董会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翟宏松在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从事彩票销售业务,2014年7月10日前后被告董会江通过电话委托翟宏松为其追体彩11选5的号。原告依被告的要求为其购买彩票并垫付了相应的购票款,对此垫付款被告董会江已付部分尚欠20000元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催付,被告以生意不好,资金紧张等为由拖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与被告电话录音、短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董会江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当庭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被告董会江在与原告之间电话、短信中对原告提到的其尚欠20000元购彩票款的事实并未否认。对本院送达的起诉状被告也未答辩也应视为其对诉讼所述事实的基本认可,因此,原告提出被告尚欠其垫付彩票款20000元的主张,应予认定。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其垫付款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会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翟宏松彩票垫付款人民币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董会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印来审 判 员 李荣兴人民陪审员 韩国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欢欢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1/1-至今】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1-至今】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