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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杉水与肖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杉水,肖淑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531号原告陈杉水,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肖淑君,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杉水与被告肖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杉水负担。审 判 长  黄小梅审 判 员  黄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希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