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杉水与肖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杉水,肖淑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531号原告陈杉水,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肖淑君,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杉水与被告肖淑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杉水负担。审 判 长 黄小梅审 判 员 黄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希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