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王树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刘和平被执行人王树芳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中区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阴衍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