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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晓东、刘家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冯晓东,刘家兰,赵庭,罗华芝,蚌埠市众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882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法定代表人张夕勇,董事长。被告冯晓东。被告刘家兰。被告赵庭。被告罗华芝。被告蚌埠市众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北6栋2层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冯晓东、刘家兰、赵庭、罗华芝、蚌埠市众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54元,减半收取8427元,由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英人民陪审员  祁倩倩人民陪审员  周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