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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宋志林、马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宋志林,马力华,孙国敏,曹之满,熊光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4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冰冰,行长。被告:宋志林,农民。被告:马力华,农民。被告:孙国敏,农民。被告:曹之满,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熊光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与被告宋志林、马力华、孙国敏、曹之满、熊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保全费870元由被告宋志林、马力华、孙国敏、曹之满、熊光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运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