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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洪霞与马家平、朱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霞,马家平,朱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商初字第428号原告洪霞。被告马家平。被告朱小芳。原告洪霞与被告马家平、朱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房道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对被告所有的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家平、朱小芳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霞诉称:被告马家平于2011年11月5日、2015年4月12日两次向原告分别借款50000元、50000元,合计借款100000元。借款后,被告马家平未能归还。因被告朱小芳与被告马家平系夫妻关系,该两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借款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马家平、朱小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要求两被告承担。被告马家平、朱小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家平与被告朱小芳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5日,被告马家平向原告洪霞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4月2日,被告马家平向原告洪霞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马家平未能归还上述两笔借款。2015年5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家平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有据可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马家平未能及时还款,其拖欠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立即返还借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逾期利息。因被告朱小芳与被告马家平系夫妻关系,该两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小芳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家平、朱小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洪霞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础,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3680元,由被告马家平、朱小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房道生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