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7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民、刘雪梅与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民,刘雪梅,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372号原告李俊民,男。被告刘雪梅,女。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闫雨花,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注册号110000450067958。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艺伟,女。委托代理人程国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民、刘雪梅与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民、刘雪梅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李俊民、刘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717.5元,其余5717.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逯 涛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