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伍朋球与卢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745号原告伍朋球。被告卢宁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朋球诉被告卢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朋球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宁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朋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伍朋球承担。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丽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