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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某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56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时所留的原、被告的地址及联系电话,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无法向双方送达开庭传票及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君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