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某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56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时所留的原、被告的地址及联系电话,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无法向双方送达开庭传票及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君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