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双华与被执行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双华,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021号申请执行人吴双华,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张杰龙、许琼瑜,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59号中信惠扬大厦21楼D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203758-4。法定代表人李永隆,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42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80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