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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一汽辽源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郭忠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辽源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郭忠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845号原告:一汽辽源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传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忠胜,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一汽辽源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郭忠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一汽辽源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一汽辽源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辽源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91元减半收取642.46元,由原告一汽辽源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文东审 判 员  王宏伟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子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