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邵关斗申请执行郜小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关斗,郜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邵关斗,男,被执行人郜小光,男,邵关斗申请执行郜小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2)沁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郜小光的担保人杨健军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