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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沁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邵关斗申请执行郜小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关斗,郜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邵关斗,男,被执行人郜小光,男,邵关斗申请执行郜小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2)沁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郜小光的担保人杨健军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