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荣群与吴永秀、魏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群,吴永秀,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11-2号原告:陈荣群,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望江宾馆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司开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敬裕,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永秀,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魏强,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陈荣群与被告吴永秀、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原告陈荣群于2015年9月22日以本案判决已生效,要求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原告陈荣群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户名:陈荣群;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南城支行营业部;账号:18×××98)的冻结。审 判 长 李中明人民陪审员 何 妨人民陪审员 刘亮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