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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行非诉审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三原县职教中心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行非诉审字第00043号申请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原县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耀辉,该局监察大队中队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昭,该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三原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住所地三原县城关镇寇家村。法定代表人王社教,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段俊斌,该校主任,特别授权。申请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三原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4月17日送达被申请人三原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三原县国土资源局对三原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未经批准,擅自在三原县城关镇口家村占用集体土地5.83亩(允许建设区)建实训楼的行为,所做出的三国土监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三原县国土资源局对三原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所作出的咸三环罚字三国土监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峰代理审判员  李玉蓉人民陪审员  段海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