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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乔志民、纪小春、王晶晶、牟广振与被告双滦区天都饭店、张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志民,纪小春,王晶晶,牟广振,双滦区天都饭店,张兴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1849号原告乔志民。原告纪小春。原告王晶晶。原告牟广振。委托代理人张晓燕,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滦区天都饭店。经营者张兴华。被告张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志民、纪小春、王晶晶、牟广振与被告双滦区天都饭店、张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志民、纪小春、王晶晶、牟广振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志民、纪小春、王晶晶、牟广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志民、纪小春、王晶晶、牟广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乔志民、纪小春、王晶晶、牟广振负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志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