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兰泽春与黄栋、胡西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1057号原告:兰泽春,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李帮国,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栋,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胡西文,男,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兰泽春诉黄栋、胡西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兰泽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桂生审 判 员 杨 春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 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