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惠某与张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定法执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惠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惠某运费15000元之义务,案件受理费85元、执行费125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