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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惠某与张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定法执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惠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惠某运费15000元之义务,案件受理费85元、执行费125元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