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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7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栩安申请执行张涛 其他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栩安,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746-1号申请执行人李栩安,男,198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张涛,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以(2015)自流执字第7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涛所有的位于贡井区的房屋,并根据生效的本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涛所有的位于贡井区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 廿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