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翟枝聪与吴连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枝聪,吴连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翟枝聪,男,生于1971年10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吴连德,男,生于1975年12月,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翟枝聪与被执行人吴连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连德有车牌号川H365**吉利牌灰色小型轿车一辆,我院已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查封。经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吴连德无银行存款,且无房产登记信息。依法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仲裁委员会(2015)广仲裁字第1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