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6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罪犯朱业祥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业祥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513号罪犯朱业祥,男,汉族,1964年11月22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裕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业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业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在本院通过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金、储贻灿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葛世刚、王光为履行职责,罪犯朱业祥、证人曹双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业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朱业祥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业祥系病残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1、该犯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2、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万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及罪犯朱业祥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朱业祥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三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朱业祥的同监区服刑罪犯曹双的证言证实,罪犯朱业祥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另证实该犯系病犯,不能参加正常劳动。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及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已全部退赃、罚金一万元已缴纳。4、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出具的病残犯鉴定审批表、罪犯病情诊断书及监区证明证实,该犯系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病残犯。本院认为,罪犯朱业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在案发后及刑罚执行期间退缴了全部赃款,并缴纳了罚金一万元。另该犯系病残犯,减刑时应从宽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业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