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白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57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绰号“猴子”)。曾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11月15日被原湖北省黄陂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3年2月1日被刑满释放。公诉机关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非法拘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7日15时许,本区横店街居民黄龙海(已判刑)为索要王某所欠人民币175,000元的赌债,邀约被告人白某以及谢某、尹某(均已判刑)及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同驾车窜至武汉市解放公园路“艳阳天”酒店,强行将王某及其朋友李某胁迫到其所驾驶的“卡罗拉”及“本田”小轿车上,带至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园春”宾馆201、202室内,并对王某、李某进行殴打。后王某趁人不备报警,本区横店街派出所民警于同月19日9时将其解放。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鉴定人李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具有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白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文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 惠 来自